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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自己创建一个公众号,个人公众号怎么运营,发微信推文维权,被诉商业诋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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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临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下简称东莞第一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据悉,这些案例涉及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是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具有典型代表的案例。

致敬“大白兔”?不是侵权理由!

原告上海冠某园食品有限公司是我国知名食品“大白兔”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被告东莞市某厨烘焙有限公司在开设的网店中销售大白兔油纸。油纸中间竖向及两侧竖向连续印制有“大白兔”图案。原告主张案涉油纸中间图案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害了案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此外,被告在网页上使用“巨型大白兔奶糖”包装做宣传,侵权故意明显,其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裁判结果:东莞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作为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在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内,原告对该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属于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4万元。

法官说法:未经许可在非合理使用范围内使用他人知名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大白兔奶糖在我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其使用的大白兔形象及“大白兔”字样具有显著的识别性。被告在网络上销售的包装材料中使用与大白兔相关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虽该包装材料并未与实质的商品完整使用,但在未获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形下,即使冠以“致敬”之名,仍构成侵权之实。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大白兔相关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发微信推文维权,被诉商业诋毁

原告企业名称带有“飞蚂蚁”字号,也获得深圳路某公司授权使用“飞蚂蚁”商标和推广销售产品。被告微信公众号发布《Lurefans|春季打假》文章,“我公司已开始网络维权,一些淘宝商家罔顾商誉,以次充好,坑蒙钓友,销售X路人、X蚂蚁等仿冒我公司专利产品。对这种坑害钓友利益,并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已开始联合淘宝知识产权执法。”其中文章中使用的“X蚂蚁”(鱼饵产品)以次充好、仿冒专利等内容。原告认为被告文章诋毁了原告企业名称字号“飞蚂蚁”的商业信誉和“飞蚂蚁”商品声誉。被告则认为文章中没有明确表述原告的企业名称,没有完全指出任何一类产品,并表示称其本意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权表达,非恶意诋毁特定指向的某商家。

裁判结果:东莞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发布的微信推文内容说明被告观点及意见明确,并已锁定在淘宝网上的对应商家,与被告向淘宝网投诉原告授权的网店销售商品有专利侵权的情形对应。法院认为,原告“飞蚂蚁”字号获深圳路某公司授权使用,对相关的鱼饵产品进行了推广。“飞蚂蚁”字号、飞蚂蚁鱼饵产品与原告已产生对应的关联关系。而被告发表文章“X蚂蚁”均会让行内人及消费者联想到“X蚂蚁”与原告之间的关系。微信推文中的“X蚂蚁等仿冒我公司专利产品”等用语内涵均未经合法鉴定和有效法律文书认定,属编造误导性信息;案涉文章阅读量达数千次,多人评论。综上所述,法院依法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侵害。因此,东莞第一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其案涉微信文章,并在其微信公众号发文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东莞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系发生在微信公众号中的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纠纷。被告本意想维权,却未慎重选择恰当途径、审慎发声内容,导致构成对原告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侵害,损毁竞争对手的商誉权益。在目前自媒体发展迅猛的时代,每个人、团体、组织、机构都可以成为消息传播者,自由宣传且传播时效快、范围广。在多种自媒体平台发布信息时,应注意言而有证、言之有据,不得胡编乱造,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同行业的竞争者,不应以对比、贬损方式进行市场推广、抢占先机,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诚信守法合规经营。

水果随意标注原产地,有风险!

原告阿克苏地区某协会在被告黄某经营的东莞市茶山某水果批发行购买了一箱苹果。发现黄某销售的苹果上使用的“阿克苏”“新疆阿克苏”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请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阿克苏苹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等。

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注册商标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裁判结果:经东莞第一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案涉某水果批发行系被告黄某其经营的店铺,已于2020年5月份注销。被告店铺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进行赔偿。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也未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和商标许可使用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包括合理维权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7000元,对原告就赔偿损失超过前述金额的部分,不予支持,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地理标志产品因具有地域性、品质高、声誉好、数量少等特性,深受消费者的喜爱和追捧。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起到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促进地方特色经济发展的作用。一些不良商家瞄准地理标志产品因稀有而价高的“商机”采取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方法,在非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谋取非法利益,这样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利益,还损害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及声誉。本案为涉及的商标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本案认定被告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案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促进了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满元 通讯员:胡敏怡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王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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