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需要就私信V:MingYuGuanLi
中国目前网民规模已经达到9.4亿,在网络高度普及的情况下,基于网络的便利性,人人都是创作者,随手拍的视频就可以全网发布,未经调查核实写的文章就能多平台同步发表。很多自媒体人为了增加粉丝量,追逐热点,以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不当标题、夸张的文案来博眼球。
那么,当你发现某篇文章有涉嫌侵害人身权益行为,包括可能涉嫌侵害你的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时,你如何处理呢?
要删除侮辱诽谤性的内容,可采取以下步骤:
第一步,当发现遭受侮辱或者诽谤的内容后,应及时截图保存证据以便后续使用。
第二步,则可尝试直接联系该账号进行沟通解决,有时候发布者并非有意为之,而是出于误解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
第三步若无法协商成功,则可以向平台投诉举报,绝大多数社交软件都设有专门的投诉通道;最后一步如果上述方法均无效的话可以选择法律手段维权,请律师发起诉讼等等。
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
自诉人王某某曾与被告人李某某交往,其间,李某某拍摄了王某某裸照。两人分手后,被告人李某某在自诉人微信粉丝群(成员400余人)内发布“爆料”文章,并配有自诉人裸照、“有偿约炮”“床照”等文字。2018年6月至7月,被告人将上述文章、照片编辑后分期在微博账号上发布,相关贴文被转发2万次,评论115次,点赞1033次,引起网民大量嘲讽攻击,给自诉人造成极大心理压力。被告人还在有关网络平台公开前述贴文的网络链接,被多个粉丝众多的网络账号转发,个别账号粉丝超过100万。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泄私愤,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自诉人私密照片、侮辱性文字等信息,公然侮辱自诉人,致使相关信息被大量转发,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坦白、认罪等情节,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李某某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由于网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网络侮辱等网络暴力行为的社会危害更加突显,集中表现为传播范围更大、传播速度更快。对于网络侮辱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根据侮辱信息的具体情形、传播范围,以及行为手段、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评价对被害人社会评价、人格尊严的损害程度,依法准确作出认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考虑到手机等移动网络终端已广泛普及,单纯依据相关信息的浏览数量入罪应当特别慎重,以确保案件处理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本案即是网络侮辱案件,行为人发布包含被害人裸照等私密信息的网络贴文,并肆意发布低俗侮辱言论,致使相关信息大规模传播,严重损害被害人人格尊严,应当认为“情节严重”。基于此,人民法院以侮辱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定罪判刑。
案例:
去年,家住清溪场法庭辖区的邹某,被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的医生韩某以侵害名誉权起诉。
2022年,邹某在重庆某医院进行双侧切开重睑手术(割双眼皮手术),术后认为形态不美观,便联系到在小红书上有一定名气的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医生韩某进行修复。
但在恢复期内,对手术修复仍不满意,便通过小红书个人账号发布多篇笔记,使用了“没良心的变态玩意”、““丧尽天良的东西”、“只敛财、缺德”等贬损性言辞,点击量达三百。
韩某认为邹某的上述言论在不特定公众中广泛传播,广为人知,造成韩某社会评价的降低和名誉权的损害,故诉至清溪场法庭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构成要素为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行为人发布的信息或所作的陈述是否客观真实且是否包含侮辱性等内容、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需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而不是以受害人自己的主观感受为标准。
本案中,邹某将对韩某的不当言论发至小红书账号内,从公众的询问情况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来看,涉案言论确易引发对韩某的医术的猜测和误解,损害公众对韩某的信赖,对其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韩某提供医疗服务的社会评价降低,对韩某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经调解,邹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已将发表在小红书账号内对韩某的不当言语予以删除,并自愿在小红书账号内及微信群公开发布致歉声明,置顶展示15天,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侮辱、诽谤罪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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