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昌府区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
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大市民朋友、各备案托育机构:
《关于明确市区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聊发改成本〔2024〕79号),明确了我区托育机构收费服务标准及有关事项,现将相关文件精神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东昌府区辖区内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且在东昌府区卫生健康局备案的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育机构)。
二、收费项目
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项目包括:托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托育费。托育费是指托育机构为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住宿费。住宿费是指托育机构为住宿婴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由托育机构按照实际成本确定。
(三)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是指托育机构完成正常托育外,为婴幼儿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费。收费标准由托育机构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
(四)代收费。代收费是指托育机构为方便婴幼儿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收费标准由托育机构按照实际支出收取。
三、收费标准
(一)公办托育机构托育费每生每月最高收费标准为:托大班、混龄班900元;托小班1200元;乳儿班1600元。
(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托育费每生每月最高收费标准为:托大班、混龄班1400元;托小班1700元;乳儿班2100元。
(三)根据《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规定,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
(四)全日托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一般为8小时/日,提供半日托、计时托等其他托育服务的,托育费可以托育机构按小时折算的全日托托育费为基准,在不超过10%的上浮范围内收取,具体由托育双方按协议约定。
四、收费管理
(一)收费方式
托育机构托育费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具体收取方式由托育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确定。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收取,每月应根据婴幼儿实际在机构就餐天数结算,按月结清,多退少补,托育机构应当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
(二)退费办法
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政府部门要求停园停托的,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应按日给予退费或折抵。因自身原因在托(班)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的,按照实际在托(班)天数,可参照半日托、计时托收费标准据实结算当月托育费,超当月标准的则不退费,不足的按差额退费。
(三)有关要求
托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婴幼儿家长公开托育机构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招生前未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拟调整变化的,对新招收婴幼儿收费不得高于上年度收费标准。
托育机构应与家长签订入托协议,协议上应明确托育机构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两年。其间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东昌府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7月17日
来源|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