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债权移转的若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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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务转移

(自己欠的债找别人还)


法言俗语

债务转移,又称 “债务承担”。是指债务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也就是说,原来的债务人将这个债务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负责偿还债务。比如,甲公司欠乙公司10万元,甲公司可以将这10万元的债务转移给丙公司,完成债务转移后,由丙公司负责偿还乙公司10万元的债务。

债务转移时,原债务人可以将全部债务转移给一个或多个第三人,也可以将部分债务转移给一个或多个第三人。比如,张三欠李四10万元,张三可以将其中的5万元债务转让给王五,将其中的2万元债务转让给孙某,只要符合转让条件,这些都是法律允许的。



债务转移的条件

(债务转移必须得经过债权人的明确同意)


法言俗语

债务人将债务部分或者全部转移给一个或者多个第三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答案就是需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转移不仅必须由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达成协议,而且必须经原债权人同意。因为债务人的改变对债权人关系重大,新债务人的信誉和履行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债权能否实现。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则债务的转移不能有效。

债务转移时如何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呢?从《民法典》第551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债务转移不适用默示的规定,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移的协议后,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也就是说,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必须由债权人明确表示同意才行,如果债权人不置可否或者不表态,那都意味着债权人是不同意的,债务转移也就是无效的。

以案释法

甲欠乙10万元,甲无力偿还,于是甲与丙协商由丙来偿还,甲日后再给予丙其他的补偿。甲将债务转移的协议邮寄给了乙,乙一直未予答复。一个月后,甲向乙发出催告通知,要求乙在30天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债务转移的表示否则即视为同意。乙在收到催告通知30天之后仍然未作表示。债务到期之后甲没有履行还款责任,乙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还钱。甲辩称已经将债务转移给了丙,应当向丙主张还款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对于上述债务转移事项,在催告期内债权人乙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甲将债务转移因未取得债权人乙的同意而对乙不生效,甲仍需按照约定偿还所欠乙的款项。


法官说法

对债权人而言债务转移的核心问题在于新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如何,因此,债权人在同意原债务人提出的债务转移请求时,应当充分考察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就债务人而言,债务转移的核心在于必须经过债权人的明确同意,可以催告债权人在一定期间内作出同意与否的意思表示,但是如果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民法典》条文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的权利

(新债务人享有原债务人的抗辩权)


法言俗语

原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新的债务人之后,新债务人就相当于替代了原债务人,原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对债权人的抗辩权,新的债务人一并享有,比如,债权人向新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时候,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先履行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等,也就是说,原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新债务人都享有。但是,有个例外,就是不能用原债务人的债权去抵销新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以案释法

甲欠乙借款10万元,同时,乙欠甲劳务费2万元,后来经过征求乙的明确同意,甲将10万元的债务转移给丙履行。乙向丙要求还款10万元,这时丙说你还欠甲劳务费2万元,应当予以抵销,我只还你8万元就行。丙的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能得到支持,因为债务转移之后,新的债务人不能用原债务人的债权来抵销,因此,丙应当还给乙借款10万元。


小编说法

债务转移之后,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但是新债务人不能用原债务人的债权来抵销,也就是说,不能拿别人的债权抵销自己的债务。


《民法典》条文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的义务

(新债务人应当一并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法言俗语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随之转移,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也就是说,虽然债务人变了,但是该还的钱一点也不少还,应当履行的义务一点也不少履行,否则债权人也是不会同意的。但是,某些人身性质的债务是不能转移的,如父母一方离婚后,对不直接抚养的子女应负的抚养费支付义务,再如,子女对父母所负的赡养义务等。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 《民法典》第391条之规定,债务转移后,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也就是说,第三人对债务所设定的保证及抵押,在债务转移时失效。这是因为第三人的保证等是基于对原债务人的信任和密切关系。只有第三人明确表示愿意继续担保时,原来的保证等才能对新债务人继续有效,而这已是由新的协议产生的新的担保。

以案释法

乙向甲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约定年利率40%,丙以其有的房屋一套为乙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权登记,并约定借款期限内乙必须为甲提供劳务。在借款履行期限届满前,乙与丁签订协议,该笔债务转移至丁,由丁负责向甲履行,丁以书面函告甲债务转移的情况,甲以书面方式复函表示同意,该笔债务转移完成后,丁作为债务转移后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主债务的从债务,即借款利息,但是,因甲与乙约定年利率40%,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甲的抗辩,对超过上限部分不予支付。另外,同时甲、乙约定的借款期限内乙必须为甲提供劳务,该债务系专属于乙的从债务,具有人身属性,依法不能转移,故甲不能要求新债务人丁在债务履行期内向甲提供劳务。另外,该笔债务转移若未经抵押人丙同意,则甲对丙的房屋不再享有抵押权。


小编说法

债务转移之后,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如保密义务、协助义务等。但是专属于原债务人的除外,如具有人身关系的相关债务。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债务转移后,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因此,债权人在同意债务人进行债务转移前,应当先征得相关担保人的同意,否则不利于债权的实现。


《民法典》条文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监制:张永江

作者:龚逸,湘潭大学法学院2022级法律(法学)研究生

编辑:龚逸

责编:曹恩妮

审核:王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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