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黄伟芬 通讯员 互法
说到“爬虫”,想必很多人不陌生,作为互联网常用工具之一,可以实现对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的抓取。
但是不当使用爬虫技术,是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
9月14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与被告某新媒体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并当庭宣判。
这起案件也是不正当使用网络爬虫工具抓取微信公众号相关数据的典型案例。
两原告是微信公众平台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被告某新媒体公司为某网站经营者,利用爬虫技术抓取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内容及数据,并通过网站对外提供公众号搜索、导航及排行等数据服务。
在网站全文搜索功能中点击公众号文章标题,会跳转到展示有文章内容的微信公众平台。
原告诉称:被告利用被控侵权产品,突破微信公众平台的数据防护措施进行数据抓取,并进行商业化利用,妨碍平台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则辩称:爬取并提供公众号数据服务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是被告爬取的文章并非腾讯公司的数据,而是登录微信公众号的用户数据,且其网站获利较少,现已关闭。
经审理,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数据抓取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60万元。
作出以上判决基于以下两个要点。
要点一:原告对涉案数据是否享有竞争性权益?
在本案中,第一,微信公众平台通过经营活动吸引用户积累数据,并利用数据获得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因此相关数据对原告而言具有商业价值。
第二,原告处理数据之行为具有合法性,均已获得微信用户授权同意。第三,相关文章数据具有可集成、可交互的特点,与阅读数、点赞数、文章评论等其他数据共同构成整体数据资源,故原告就整体数据资源享有竞争性利益。
要点二: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涉案被控行为包括三类:一是使用技术手段绕过微信客户端,并利用爬虫工具抓取数据;二是被告网站将网络请求操作分发不同云服务器,获取“用户登录”权限后抓取数据;三是使用自动化脚本不间断抓取数据,通过多个代理IP操作,绕过封号、封IP等防护措施。
首先,被告行为突破IP访问限制和封禁措施,破坏微信产品登陆访问服务运行,原告只能投入更多成本与其对抗,或采取更加严格的限制措施。
其次,被告实时抓取大量数据的行为,给原告服务器带来额外负担,加大原告运营成本。再次,被告绕开或破坏技术保护措施,改变了原告平台部分数据的呈现方式,妨碍微信产品正常运行。
最后,通过被告提供的服务,用户无需登录、订阅即可搜索公众号文章、查看阅读数、点赞数等内容,能够实质性替代原告平台提供的部分数据内容服务,导致部分微信用户分流至被告网站,损害原告商业利益。
综上,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擅自使用原告征得用户同意、依法汇集且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并足以实质性替代其他经营者提供的部分产品或服务,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所规定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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