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在公众号上发布推文时
配了一张从网上随意找来的图片
结果被这张图片的权利人告上法庭索赔1万元……
近日,广安华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商业价值、创作难易程度、原告同一时期发起多起案件的批量维权成本,以及被告的侵权行为后果、主观过错等情节,判决四川某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曲某波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800元。
2017年12月,四川某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某农优选”的编辑人员通过网络获取并在推文中使用了一张图片。事隔多年后,原告曲某波在未事先沟通的情况下,直接向华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该公司在未经允许且未向涉案作品的原作者和权利人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己开设的公众号上使用涉案摄影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经对比,被告使用的图片与曲某波提交的作品一致。事发后,被告删除了涉案图片,停止了侵权行为。
法庭上,曲某波请求华蓥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IMG_077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交通费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由被告承担。据了解,今年5月13日,曲某波与案外人签订《摄影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通过购买受让方式获得涉案摄影作品“IMG_ 0775”的著作权及维权权利。
四川某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称,原告2024年5月24日才对涉案图片进行作品登记,被告于2017年12月15日从网络上获得并使用案涉图片进行助农公益知识传播,当时该图片并未标注版权,被告系在原告未取得著作权且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无侵权故意。同时,原告自2024年5月13日与图片原作者徐某瑶签订作品转让协议之日起才取得相关权利,追溯之前的侵权行为只有2至3年有效期;原告未证明其与涉案图片购买付款方周口某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关系,取证费、律师费过高且并不为诉讼所必须,有恶意维权之嫌。
据华蓥市人民法院检索,原告曲某波自2024年5月30日至7月1日,就著作权纠纷在四川省内相关法院已提起多起诉讼。
华蓥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转让他人行使作品著作权,曲某波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其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的诉讼。关于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综合被告自认及原告委托重庆某公司制作的电子数据证据可以认定,四川某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设的公众号上擅自使用了案涉作品,侵害了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损失数额的问题,因曲某波难以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及被告的获利,华蓥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商业价值、创作难易程度、原告同一时期发起多起案件的批量维权成本,以及被告的侵权行为后果、主观过错等情节,酌定赔偿数额。
最终,华蓥市人民法院判决四川某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曲某波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