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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功能介绍,微信公众号模板消息怎么发,业主您欠物业费的事,被物业公司公众号发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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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物业公司在案涉文章中公开李某的姓名、房号住址是否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姓名权、名誉权。



案件审理

关于诉讼时效

本案涉及侵权责任纠纷,起因是物业公司于2019年11月9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引发的争议。该文章一直持续至李某向成都市青羊法院提起诉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应自侵权行为停止时起算,因此,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关于是否侵犯隐私权、姓权、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物业公司在涉案文章中公开了李某的姓名和房号住址,应当视为对李某个人私密信息的处理。由于该处理行为未经李某本人同意,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犯。尽管《某某花园物业服务试用合同》规定物业公司可以通过登报等方式催缴物业费,但合同并未授权物业公司处理小区业主的个人信息。因此,物业公司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对其个人私密信息进行处理,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虽然物业公司在涉案文章中载明了李某的姓名,但其行为并未涉及干涉、盗用、假冒李某姓名的情形,因此不构成对李某姓名权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物业公司发表的案涉文章载明李某欠付物业费的情况为客观真实的,案涉文章并未使用侮辱性的言语,不存在诽谤李某的情形,不构成名誉权的侵犯。


关于责任的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的规定,物业公司在其使用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案涉文章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其应当承担与其行为造成影响相当的民事责任,即其本应当在其发布文章的微信公众号对侵犯李某隐私权的行为赔礼道歉,但鉴于该微信公众号大部分功能已无法使用,综合该文章对李某造成影响,由物业公司向李某进行书面赔礼道歉。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物业公司侵犯其隐私权的行为导致了其精神损害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故对李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精神损害费7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某亦未提供物业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据,对其要求赔偿其他合理费用17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成都市青羊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书面赔礼道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当前,物业公司常因小区业主未缴纳物业费而采取公开欠费业主的姓名、房号等个人信息,以达到催缴的目的。但是,即使《物业服务试用合同》中约定了物业公司可以采取登报等方式催缴物业费,物业公司也不得以《物业服务试用合同》中的约定为由对小区业主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对业主的个人私密信息进行处理,涉及侵犯隐私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探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供稿丨民一庭梁云云

编辑丨高启陈

一审丨李典佶

二审丨雷晓玲

三审丨袁 艺


来源:澎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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